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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建立隐私权理论体系最早的国家,其对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起初是为了保护美国公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很长一段时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但是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深入,法官也在第四修正案中发现了隐私权益,很多大法官开始突破第四修正案的条文限制,尝试对第四修正案作更深层次的解读,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也开始从财产逐渐转向了隐私。另外,科技的进步让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日渐丰富,让政府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时候进行调查和搜集信息资料更为便捷,但同时这把双刃剑也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在高科技时代下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成为新的课题。终于美国最高法院在Katz案中提出了“隐私合理期待”标准,该理论从主观上判定公民享有隐私期待,客观上其隐私期待能被大众认可是合理的,那么政府就不得侵犯公民对场所,人身或者信息等享有的隐私权,除非他们具有相当的理由和正当合法的程序,否则它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这种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也会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予以排除。这个理论对于判定公民的隐私权和规制政府的调查权力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成为公民隐私权和政府调查搜集信息等行为的平衡杠。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合理隐私期待的理论内涵也获得了极大丰富的同时,在一些领域也会有相应的限制。特别是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出现,让合理隐私期待这个开放性的理论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来应对高科技的挑战,在规范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社会管理的同时,也给与公民隐私权最大的保护,为中国隐私权的理论发展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