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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前后,关于物权制度设置的很多问题的争论一直方兴未艾,且无定论。在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中,大部分都是依据西方法学理论或者比较西方国家现行法律来进行论述,而忽略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相关制度在现代中国的传承。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背景和作用以及所服务的对象虽然与现代中国的民法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些规范是中国五千年文化之中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是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汲取本土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部分并加以改造以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无疑是推动中国法律前行的动力之一。本文从物权的基础事实状态——占有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阐述,抛开对中国古代物权制度中是否存在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争论,通过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不动产和动产的财产占有制度的内容的梳理,分析得出中国古代占有制度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了中国古代占有制度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在这种等级制度下的对财产占有制度客体的分类保护以及该种占有制度受到古代宗法观念有着较深的影响。最后,笔者总结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占有制度的占有主体在有限的范围内不断扩大、占有的客体不断的丰富以及对占有的保护越来越完善等发展规律。通过从历史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源远流长的法制制度和丰富的法制文化进行研习,汲取其中符合现代社会的占有制度的精华,充分发挥历史厚重的沉淀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和文化的财富,对于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国古代民法对于我们现代民事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