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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二重买卖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一部分,二重买卖基础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物权和债权及其变动行为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制度上的比较考察,结合中国法律渊源及立法实际,中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此作为分析二重买卖法律问题的物权变动模式背景.第二部分,二重买卖的法律效力.该部分借助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对二重买卖情况下的权利冲突进行了透彻分析,澄清了理论上对二重买卖中的债权效力和物权变动的误解.在二重买卖的处理上,应在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的前提下,对合法的债权和物权分别予以公正、合理的保护.对二重买卖所涉及的第二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债权法上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交付或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前买受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在先为由,而主张出卖人与后买受人间的物权变动无效.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受前买卖合同的影响.第三部分,二重买卖与侵权行为.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债权的不可侵性,分析了侵害债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由于债权和物权同具不可侵性,二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两类.第四部分,二重买卖与撤销权.该部分在介绍撤销权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二重买卖中的特定物债权的撤销权问题作了着重论述.在特定物二重买卖的场合,只要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特定物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获债务人的给付物,须经变价手续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以一定比例受清偿.第五部分,有关二重买卖的其它法律问题.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与二重买卖有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二重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区分为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和因侵权行为构成的损害赔偿两种.对于前买受人的损失,一般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其中应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告登记制度由于具有保全、顺位保护、预警等效力,对维护不动产二重买卖中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应在中国逐步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