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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Poison Pill),是一种诞生于美国市场并受广泛应用反收购策略。目标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或者其他的特别认股权、对其股份作出特别的股权安排等策略,使敌意收购方所持股份比例受到稀释,或者使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此时敌意收购方就算收购成功也将得不偿失,从而实现击退敌意收购者之目标。该种反收购策略系美国律师Martin Lipton于1982年在特拉华州Moran v.Household这一并购案中首创,并在1985年通过法院判例合法化后广泛应用于反收购活动之中。中国资本市场中并购活动非常活跃,而敌意收购也屡次出现,但是毒丸作为一种有效的反收购策略却未见在境内资本市场的适用实例。2015年末以来甚嚣尘上的万科股权之争,使很多人猜测毒丸计划将第一次在中国市场上被使用。但是在2015年的12月23日,万科的董事长王石却明言不会使用毒丸计划进行反收购。毒丸在境内资本市场投入应用仍未见实例。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将基于对毒丸反收购策略的作用原理的剖析,并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反收购状况从法律规则、商业实例两个维度进行探讨,进而分析毒丸反收购策略在境内资本市场的适用现状与前景。本文分为引言与正文两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包括问题源起以及文献综述等内容,正文则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毒丸计划的原理、在反收购活动中的效力的梳理。该部分将总结毒丸的特点,并以境外市场曾经运用过毒丸进行反收购的例子进行说明。毒丸计划其核心要点在于目标公司享有较为自由的改变股权结构权力,这就意味着对公司资本的更改。毒丸计划的发起土壤在于宽松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宽松的证券发行制度,这也是美国法院得以通过数个案例确立起毒丸计划合法性的原因。中概股在美国市场使用毒丸计划进行反收购的例子也非鲜见。但是这些毒丸计划的实施均出现在美股市场,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尚未见到一例毒丸反收购策略的应用。第二部分为境内资本市场的反收购发展现状,该章节分为立法现状与案例分析两个部分,将从法律规则以及商业实例两个层面分析中国反收购活动的现状,从目标公司、敌意收购方以及反收购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立法现状部分,本文对境内资本市场反收购立法现状作出了梳理,从反收购活动中反收购策略之限制、目标公司董事权利义务、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敌意收购方的权利义务等维度入手分析,并得出敌意收购限制良多、反收购策略发起权属于股东大会等的结论。而案例分析方面,本文选取了近十年来境内资本市场较为瞩目的几例敌意收购事件(包括2016年悬而不决的“万宝之争”),从其敌意收购方式、反收购手段以及反收购效果等维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其反收购效果不佳、效率低下的结论。第三部分则是毒丸鲜见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原因分析。该章节将结合第一、第二部分的结论作出分析,解析毒丸反收购策略未见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在该制度下,中国的上市公司无法授权董事会自行发行股份;严格的股票发行制度也使目标公司无法迅速地作出反收购的回应。其他原因还在于股东平等原则(同股同权)、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权力有限)、敌意收购未引起足够重视等。第四部分对是毒丸在境内资本市场的适用前景展望。该部分将分析毒丸策略在境内资本市场得以适用后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包括正面作用以及反面作用两个维度。正面作用方面,本文认为毒丸计划若然能够在境内资本市场得以适用,将会大大提高并购效率,并且产生防止公司僵局的良好效果,这也是毒丸计划将能够带来的最理想、最主要效果。在负面作用上,适用毒丸计划,在制度尚未完备的境内资本市场,或将会引起涉及董事义务的讼争、股东与公司利益之争,并且或会便于董事、股东通过股份回购计划套利。第五部分是尾论,将对本文作出归纳与总结,并强调毒丸计划作为一种强效的反收购策略如需引入到中国境内,需要作出何种改变以及将会对境内资本市场带来何种影响。引入毒丸反收购策略,在中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则需要将法定资本制度改为更为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并且在股票发行方面给予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更大的自由度。再者,中国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商事习惯上仍然奉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以股权计划为核心的毒丸计划的发起权也在股东大会的手中。可见如果需要就毒丸计划的适用对股票发行制度进行改革的话,必然需要对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作出改变,使其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这一过程或将耗时漫长,但是从业已启动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来看,这一目标的实现已在可待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