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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证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无法解决纠纷。诉讼证据规则是诉讼实践可操作的证据准则,是一种实用的、规律性的证据操作规程,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成为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热点。应该说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对于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司法实践相对置后,缺乏实用证据规则。没有可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这样会影响司法的稳定和严肃性,同时使法官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刑事诉讼证据关联规则是整个证据规则的黄金规则,是以证据的关联性为前提的规则。由于关联性是证据固有的属性,贯穿在证据运用的始终,因而关联规则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作为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相对合理。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没有学者对关联规则作系统而详细的论述。多数学者在论述证据规则的时候对关联规则用一句“没有关联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来说明,缺乏论证性和实践操作性。所以选题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如果能够对此研究有所突破,我国的证据立法必将受益。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证据的关联性和关联规则。笔者在该部分用三个层次来论述,第一个层次理清关联性的内涵,分析了关于证据相关性理论的争议,提出自己对相<WP=4>关性的理解,认为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相关性的实质意义不仅在于证据资格,还在于证明力。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进而阐明如何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第二层次阐明关联规则的概念,认为关联规则是关于证据相关性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哪些证据和案件存在关联,哪些证据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关联的证据应否予以采纳,以及某些存在关联的证据也不应该被采纳的情形等问题。关联规则既是证据资格的适用规则也是证据证明力的适用规则。第三层次说明关联性和关联规则之间的关系,他们是两个既存在联系又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前者去构架后者如同搭建空中楼阁。但是关联规则却不是以证据的关联性为其全部内容的,需要考虑诉讼中的综合价值。最终,从世界证据立法和我国证据立法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来看,说明建立关联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刑事证据关联规则的价值,关联规则所依赖的法律理念和刑事诉讼法的理念相同,都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追求公正、公平和效率。同时,关联规则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指导立案阶段、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指导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质证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和指导法庭认证。正确适用关联规则可以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少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成本。第三部分为我国证据关联规则的构想,这是本文的重心和核心。通过实质上和形式上构筑相结合的方法来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关联规则。在实质上分析几种刑事案件中的常态要素,判断是否具有相关性,可否构成相关事实。确定物品、时间、地点、行为、品格证据等要素的判断规则。在形式上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特殊主体的证言以及无补强证据,以及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证据采纳规则,但是能够引起法官偏见、混淆或者浪费时间的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体现关联规则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完备性。本论文力图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重新理清证据相关性的内涵,提出关联规则的概念,突破以往的关联规则的局<WP=5>限性,认为关联规则不仅仅涉及到证据的内容或实体问题,同时涉及到证据存在的形式或表现形式。承认其是诉讼中一项证据适用规则,包括证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价值两方面的内容。某些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是不符合关联规则的法律要求而不能被采纳。反过来说,某些证据虽然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符合诉讼中程序规则的设置,但是证明力极低(关联性极弱或者极偶然),或者对诉讼造成偏差和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不应该予以采纳。所以关联规则应体现诉讼中的综合价值,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笔者期望能够通过此文对我国证据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