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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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析企业合并在反垄断法上的涵义为切入点,通过对国外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诸原则进行评析,再在研析其有关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构思出在我国现有的经济背景下,如何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理论构架。 全文分三部分,约35,000字。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我国目前企业法意义上常用的“企业兼并”和公司法意义上“公司合并”等几个概念所规范的主体和行为作了详细分析,并在借鉴德国《反对限制竟争法》有关企业合并的内涵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将来颁布反垄断法以规范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时创立一个为反垄法所专用术语——“企业合并”,其范围并不局限于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股份,而是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因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实质是指合并企业间市场竟争力的统一、协调和加强,只要一个企业能够支配另一个企业,它们在竟争中就是一个整体,就可以共同与第三方进行市场的争夺,故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合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内涵实质所在,笔者采用列举方式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的各种模式进行了分析。 在第二部分中,首先,对国外有关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诸认定原则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评析。合理原则在理论上虽然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所在,但由于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该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适用的高额费用以及复杂的判断,因此在适用时应吸收本身违法原则的合理内核,让二者有机统一,以尽可能充分实现法律之正义和效率的价值。同时,反垄断法实质就是以公共利益保护为根本,利用“国家之手”协调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只有当企业合并违反公共利益时,才能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最后,由于破产企业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作用,因此在国外也可能成企业合并构成为垄断的豁免理由。 其次,笔者主要对美国和德国有关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实质性标准以及例外情形进行了全方位考察和比较,并分析了国际上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立法轨迹,一方面是国内控制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国际控制的强化。 在第三部分中,对我国如何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进行了构恩。在分析我国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结合国外经验和立法发展趋势,探析我国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基于有效竞争理论,笔者赞同在认踊准上,否认账标准,容忍非横向合并,通腑定相关市场,审查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再在考虑市场进入障碍、瞰、经济效益、国际竟争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吸收合理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和卯原则中的合理因素,综合分析企业合并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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