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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大致存在两种关系:其一,履行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其二,履行商事登记只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的一种确认或者备案。基于该两种关系,尽管世界各国的商事登记立法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在强制登记主义立法模式下,营业者想要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就必须进行商事登记,即国家通过商事登记赋予其商事主体的资格。在任意登记主义立法模式下,国家并不强制要求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假如其未进行登记,国家并不否认其商事主体的资格,只是对其商事权利及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制。纵观世界诸国立法,很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强制登记主义或单一的任意登记主义,而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并往往根据商事经营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登记主义。较之国外立法,我国商事登记立法采用的是全面强制登记主义,即对经营主体不加以区分,全部强制要求其进行商事登记,并通过国家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以此赋予其商事主体的资格。本文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严苛的全面强制登记主义立法,使得我国小商贩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并由此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升级。基于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市场管理和方便征税三大主要目的,及营业权、财产权乃天赋人权,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后认为,我国应豁免小商贩的商事登记,承认其无照经营的合法性。首先,小商贩经营规模小,其经营范围主要为生活服务领域,而非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领域,从而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可以适当放松对其的市场管制;其次,我国绝大多数小商贩经济条件差,收入不高,其纳税总额占国家总税收的比例很低,如仅为方便征税而强制其进行商事登记得不偿失;再者,同公司企业法人性质的经营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确立的有限责任不同,小商贩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后果,即使没有商事立法的约束,在民法一般原则框架下,交易活动仍得以继续进行。如果国家不顾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强制要求小商贩在履行商事登记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显然侵害了其财产权和营业权,不但不利于缓和因小商贩无照经营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在呼吁我国应豁免小商贩商事登记,承认其无照经营合法化的同时,还针对小商贩经营中可能存在的诸如影响交通、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了治理意见。本文认为,我国首先应转变立法理念,多个部门协作执法,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性功能,而非将处理小商贩经营所带来负面影响的成本都强加于小商贩,从而为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财政支持及申诉途径,以求最低限度地限制小商贩的经营自由;同时,我国应施行政府治理、社区治理及商贩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发挥小商贩的主人翁意识,通过调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小商贩无照经营合法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