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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研究已经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势头,在我国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学者主要是从事法学、中文及外国语言学的研究者。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法庭话语的动态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放在了法庭审判中的语言活动上。但是迄今为止,仍然缺乏系统地用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描述法官在庭审中的话语特征、言语行为及其目的。虽然国外有劳伦斯?M.索兰的《法官语言》专著,但是该书主要是研究法官在撰写判决意见书时如何利用了语言学的知识,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解释研究;国内虽有廖美珍教授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但该书是全面描述分析整个庭审的话语活动,没有专门辟出章节研究法官的庭审话语。本文的研究将焦点放在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话语特征、言语行为以及话语目的,运用话语分析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以及语用学的目的原则并结合25场庭审语料,对法官的庭审话语做一番分析和描述,同时探讨法官庭审话语的规范化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启示。全文分为六章。作为绪论导入部分,本文的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语言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特别是对法官语言的研究,同时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内容、方法、理论依据、语料、研究的意义等。本研究主要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结合真实语料进行实证性研究,兼具一些规范性研究。第二章运用了话语分析理论,如会话结构、话轮转换、话题及话语分类等分析描述了法官庭审话语的结构及特点,特别是通过对九场庭审语料的量化分析,描绘了法官话语在整个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及特征。我们发现法官在整个庭审话语活动中仍然掌握着最大的话语权,即便在已经改革了的刑事审判中也是如此。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庭审话语以程序性话语居多,相比较而言,法官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实体性话语占据绝对多数,且在后者,法官在法庭审理这个“舞台”上仍然占据着“主角”地位,而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的“主角”功能在淡化。此外,问答结构不仅是整个庭审的主要话语结构,也是由法官启动的话轮的主要结构。第三章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分析法官的庭审话语行为。法庭审判活动是以话语进行的,法官的庭审话语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分析探讨法官的言语行为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事行为,说话就是做事。按照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划分,法官的庭审话语就是在实施审判行为。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虽然受法庭这一机构规则的严格制约,但一般言语行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起作用。法官的庭审话语不仅是说话行为,同时还是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我们从法官最后的宣判行为中的“本院认为”句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庭审话语的言语行为目的和功能。第四章利用语用学中的目的原则来描述并揭示法官的庭审话语。目的系统论认为目的是一个有结构、有层次、有机的系统。用语用学的目的原则分析法官话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的审判话语就是这样一个有结构、有层次的目的系统。法官的话语都是在目的指引下的话语活动,法官为了实现其话语目的,进而实现整个审判目的,通常会使用带有目的性很强的话语策略,其中与权力密切挂钩的话语策略手段是打断策略。第五章探讨法官话语规范化的必要性、途径及意义。在现实审判话语活动中,法官不可避免地出现“语误”,即审判话语失范。但是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及作用,法官的失范化话语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要保证审判公正,就必须规范法官的审判话语。我们认为,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下,法官要尽量处于消极地位。从总体话语量上,在说规范、说准确的前提下,程序性话语要多说,实体性话语要尽量少说,这是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的。最后,第六章是本文的总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重要发现和可能的启示,指出了本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以及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研究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