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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手段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对公益保护的有限性,另一方面按照传统环境诉讼途径也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共利益。如何调度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对环境公益的强大保护是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梳理的。能否赋予非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以诉的资格,许可他们为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起诉?相关制度如何与传统诉讼法契合,是对现有的诉讼法进行起诉资格拓宽及其他完善呢,还是构造独立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本文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立体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应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诉讼代表人等群体诉讼制度。这种模式可分两个阶段进行,以符合法律的稳定性和制度设计的现实基础。 第一章通过几个经典的环境案例,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功能等。主要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同时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案件相比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的、请求救济的内容、诉讼裁判的效力范围和纠纷所涉及利益关系的不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具有弥补,监督,防御,激励等功能。并通过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德国法上的团体诉讼和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等制度辨析,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进行了初步展开。 第二章从民事诉讼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创新上阐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首先从环境权理论展开来,文章简要介绍了环境权理论,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的概念进而谈到环境权的公益性和私益性属性。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发展和民事诉权理论,阐述了创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要求,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目的,民事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保证,公益诉权是公益诉讼产生的程序法上的基础和前提。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