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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共同受贿犯罪更是错综复杂,而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研究不多,确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的三点理由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批驳,明确肯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对于单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观点予以认同,并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共同受贿如何确定罪名。文章认为刑法应增加关于“片面的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单方面纵容、帮助受贿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的,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还对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进行了论述。对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作了界定,进而明确了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罪的实行犯的界限。此外,还概括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五点特征,并认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