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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展现朱熹之法律执行观作为其法律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所展现出的理论与实践品格。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入手阐释朱熹法律执行思想的内涵,并通过朱熹与先秦儒家、法家的对比阐释朱熹法律执行思想的时代意义。本文所采用的方法是制度史与思想史相互印证以及比较的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朱熹之德、礼、政、刑的规范理念,并将之作为朱熹法律执行观之理论背景。通过对其无为化民、德本礼末、养民之政等三方面的阐述,揭示其以“德”为核心的治道体系:“德”经由礼、政、刑的辅助、保障作用,进而落实为“养民”“爱民”的现实治理理路。第二章通过对其法律执行观中佛教因果报应说、犯罪人立场、钦恤的错误理解等缘由的分析,分析朱熹对当时普遍化轻刑趋势的反对,进而得出其“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主张。同时,这一主张通过限制赎刑、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三纲五常等方面体现出来。第三章论述朱熹的法律执行实践活动。通过对其实践活动之民事法律执行与刑事法律执行的分析,展现朱熹对其法律执行观之身体力行。同时,于其诉讼活动分析三纲五常、保护弱者、主观定罪对其法律执行观积极意义的消解。第四章通过朱熹与孔子的对比,分析二者在法律执行的基本态度、法律执行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执行效果预期等三方面的区别,进而得出孔子以宽为本而朱熹反欲其严的结论以及朱熹对法律执行理念之时代性的表达。第五章通过朱熹与先秦法家的对比,分析二者规范位阶、规范强制的不同。分析朱熹对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合理性因素的吸收,虽类似,但在核心内涵仍存在“轻罪重刑”与“罚当其罪”的差异。第六章通过朱熹与宋朝思想家的比较分析,分析其在“中”“宽”“严”所呈现之差异取向,阐释朱熹之“严”于时代背景下所具之时代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