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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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体系当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创设的意义在于当合同履行严重受阻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逃脱”合同的束缚。以往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关注点往往着眼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后果等静态层面,但是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这样的动态领域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分类;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总结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并对由形成权产生的各个特性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为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找到了符合法理的依据。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和范围问题,即合同解除权应当由谁行使和向哪种合同行使的问题。经过分类讨论,明确了合同解除权应当由解除权人本人及有法律、法院或者本人授权的人行使,但排除了裁判机构和行政机构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合同解除权不仅可适用于一时性合同、已生效合同和双务合同,在继续性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及单务合同当中也有适用的空间。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合同解除权的程序。本文从合同解除权人启动的通知程序和解除权相对人启动的异议程序两条路径入手,一方面讨论了合同解除权通知的生效原则、各种通知形式对合同解除权效力的影响以及对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的通知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通知之间的辨析,另一方面对合同解除权异议的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时间以及行使效果进行全面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所进行的探讨。对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有二,一是除斥期间,二是催告制度。此外,权利人自身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也构成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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