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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同时也是矛盾多发、频发的时期,纠纷主体越来越多元,纠纷内容越来越广泛,纠纷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趋向激烈化,团体化。然而与此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却相对滞后,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应对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的纠纷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探索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对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在此背景下,“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自“大调解”制度诞生以来,不少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大多结合某一地区的实践分析经验,指出不足,这种探讨对于丰富“大调解”机制的研究,总结经验有着理论上的重要意义。但是比较学者们的观点,既没有对大调解机制的概念、性质等进行清晰、科学的界定,也没有与其他调解方式加以区分,对“大调解”机制较少直接提出立法建议,没有从促进立法的角度提出如何具体构建。结合地区实践探讨有利于保持实践性和可行性,但是如果只在这个层次探讨,则不利于全国的推广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作用的发挥。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大调解”机制进行解读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并提出具体构建的方法,力图促进立法,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化解纠纷。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应然角度对“大调解”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明确了“大调解”机制的概念,其次明确了“大调解”的性质是纠纷解决方式。最后分析了“大调解”机制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区别,论证了“大调解”机制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从实然角度结合福建省龙海市、松溪县的实践,总结、探讨了龙海、松溪地区“大调解”实践的可供借鉴之处,并分析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调解法》或类似法律的建议,指出立法的目标首先在于化解纠纷。第三部分从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调解协议的效力与保障等层面具体阐述如何构建“大调解”机制,以期为统一的立法提供思路和借鉴,实现“大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