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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是最重要的财富,世界各国均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对土地的占有、利用、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包括私法手段和公法手段。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土地公有制理念的影响,土地私法制度甚不发达,尤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法调整,是我国民商立法的一个薄弱环节。 目前,集体土地物权构建是我国物权法制定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本文基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的法律逻辑形式以及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所有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以促进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的保护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和优化配置,并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