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1年中国首家股权网站开通以来,出现了一批初具规模的网站,市场掀起了众筹投资热潮,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总数已超过200多家,募集人民币46亿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我国股权众筹等投资类众筹行业尚处于萌芽期,目前,占总项目数最多的主要是奖励类众筹项目,约55%,而股权众筹项目占比不足30%。加上当前国内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对众筹行业予以规范,日常监管法律规则缺位、体制不匹配、平衡点不好把握,投资性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更面临着《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障碍。又逢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新兴的众筹业更是处在风口浪尖上,持续发展受阻。 在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转型的潮流中,刑法作为国家后盾法在面对网络金融创新的挑战时,一方面不应超前于前置性规范打压金融活性,另一方面更不能过度放任自流,应及时对法律风险作出回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金融法理念妥当解释各罪罪状,以拉紧法律的红线,实现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借鉴日本“规制缓和”的思路,由保护秩序向更加侧重保护自由过度,发挥非刑事法律规范与惩罚措施对规制网络众筹的作用,优化相关罪名中不合理的刑种配置和刑罚结构,宽严相济、多措并举地规范众筹新兴融资行为。借鉴域外众筹的立法与监管经验,明确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强化众筹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众筹的刑法规制路径和预防机制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其健康发展。 该文以刑法视野中众筹为研究对象,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几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众筹新型融资形式发展的概述。介绍了众筹的概念、分类、运营模式及特征,概述了我国众筹发展现状及监管情况,分析当今我国众筹所处的困境和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刑法介入众筹的正当性及限度。首先,针对目前学界对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的声音,笔者从互联网犯罪的特性出发,平衡社会治理中刑法过度化的现状,提出对于众筹的规制应在立法上从严界分,司法上适度轻缓,以非刑措施为主,辅之以轻缓的量刑的整体思路。其次,借鉴日本“规制缓和”理念及其在刑法上的延伸,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存的众筹规制理念。最后,详细分析刑法介入众筹的政策选择。 第三部分结合金融法相关理念,分两章分别从项目融资者、平台运营方两个主体的角度探究众筹涉及的刑事风险。首先,针对项目融资方,其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提出其涉及的法律风险的处理思路,细致界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平台运营方视具体情形可能成立上述非法集资类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针对投资人,提出刑法对投资人的保护应以“合格投资人”为限度,合格投资人的过错行为可以作为减轻众筹融资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的处理思路。 第四部分系域外众筹立法与监管的经验借鉴与反思。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众筹行业发展受限的关键因素,对国外众筹发展状况进行详细探究。首先,对众筹融资最为活跃的美国的众筹发展模式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探讨。其次,对北美、欧洲和亚洲典型国家的有关众筹行业的立法及规范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最后,提出值得我国在刑法规制方面及行业监管的借鉴之处。 第五部分为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综合规制研究。一是在运行监管机制完善方面,应根据投资类与非投资类众筹的不同,明确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及时修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并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二是在刑法规制路径的完善方面,遵循上述规制理念就当充分重视信息侵害型犯罪的刑法规制,为众筹新型融资活动增设信息披露特别条款或相关罪名;采取非刑措施为主的规制模式多措并举综合规制众筹,民事规制与刑事制裁梯度有序、层次分明,量刑上轻缓审慎;并提出相关罪名完善的立法、司法解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