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及转化问题研究——郭某春等聚众斗殴案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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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是何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比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要轻,其最重也只是十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均是死刑。因此,在衡量聚众斗殴罪是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时,除了要考虑主客观相统一等因素,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对不同的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鉴于以上原因,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分析聚众斗殴罪主体的界定以及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条件。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和转化条件,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因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和转化关系到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问题,更是可以上升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问题,所以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对这两大争议问题能够达成相当程度的共识,那么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将会简单得多,同时也可以促使案件得以顺利完结,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前三个部分分别是案由、案情和案件焦点,第四部分是案件争议观点及理由,主要围绕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及聚众斗殴罪如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展开。第五部分是法理分析,笔者就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转化条件及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棘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分析,不仅例举了当今法学界关于争议问题的各种学术观点,而且就这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第六部分是结论,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笔者对郭某春等聚众斗殴案判决结果的评析,并就聚众斗殴罪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聚众斗殴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聚众斗殴案件的数量也和经济的发展方向一样呈上升趋势,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方向是很不一致的。由于聚众斗殴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聚众斗殴这一罪名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不仅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此争论不休,各个地方的相关规定也是标准不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文选取了聚众斗殴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以当前的司法实践为视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而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及其主要争议等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并试图寻找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改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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