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伴随着现代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金融领域发展与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息息相关,从而使金融领域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使得各国政府需要制定新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的制造业的外移,金融服务业成为主导产业,为了本国金融集体的利益给予了金融服务方法的“可获专利性”;虽然开始时一片反对之声,但并未持续太长时间,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应步美国的后尘,开始对商业方法予以专利保护。存在对什么样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分歧很大;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判断标准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同。那么是否所有与计算机系统相结合的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那么纯粹的商业方法是否都不可以给予专利保护?因此什么样的商业方法可以成为专利的对象,判断客体适格性的标准是商业方法专利的核心问题,因此解决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判断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前提,尽管许多发明符合专利的“三性”标准但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本文分四个部分来探讨金融领域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一些问题。第一部分是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发展与影响。主要是回顾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历程,对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进行了辨析;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对世界各国都有着不同的影响。第二部分是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案例分析。从State Street Bank案和In re Bilski案这两个案例来探讨美国在金融业商业方法专利客体适格性判断标准的转变。第三部分是美欧日和我国的金融业商业方法专利客体适格性规定和审核标准的分析。欧日和我国金融业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是与美国金融业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但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更为严格;探寻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审查标准是什么。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审查标准的完善。比较了两种审核标准,提出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核标准不应将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标准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