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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开始施行。保险法的修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反映了行业发展,保险监管及社会各界的现实需求。巧合的是大陆法系两个重要国家德国和日本,近几年也都对各自的保险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因此可以说,中国保险法的修订顺应了世界保险法制度变革的趋势。受益人制度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保险合同订立目的能否实现。新修订的《保险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如保险利益原则更加细化、明确;在责任保险中确立了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制度;明确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于同一事件中如何处理等等。但对于受益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之中;为员工投保人身险,不得指定本单位作为受益人等无视保险实务需要的规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保险受益人之界定。本章从保险受益人基础理论入手,考察了受益人的涵义、资格问题。分析了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当使用“保险金请求权”而非“赔偿请求权”,保险受益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保险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无需具有保险利益。第二章保险受益人存在之范围。该部分为本文重点章节,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财产保险中是否存在受益人的两种相反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然后通过比较和实证的方法着重论述了财产保险合同当中应当引入受益人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现实的紧迫性。第三章保险受益人之指定与变更。该章论述了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主体,行使指定与变更权的方式,以及对实务中出现的指定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形进行了分析。另外,本章针对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的为员工投保不得指定本单位作为受益人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一点浅显的看法:如此规定将打击单位为其员工投保的积极性,最终损害单位和员工的利益,也无益于保险业的发展。第四章保险受益人资格之丧失。本章从受益人自身和受益人以外两个方面阐述了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的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