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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或族群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结晶。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又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原创力和驱动力,对于现代社会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不仅是因为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导致了传统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更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祸的原因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或不当利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就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关键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的试图从总体上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其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模式等重大问题。当然,本文还将突出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和特征以及加强对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与无形精神文明密切相关的物质文明,更加强调其是作为维持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持续性维持的活态遗产。在范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与表达,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典礼,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在特征上,笔者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得无形性、群体性、传统性、活态性、形式多样性等五大特征。本文其次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它们分别是公共参与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原则、利益分享原则、公私法保护相结合原则、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原则,实现与国际公约接轨原则等。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原则设定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意义和对其保护的特殊性确立的。在本文第三部分,笔者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公法和私法两种保护模式。笔者认为,公法模式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属性为宗旨,以创造环境、协调组织、制定公共政策等为手段的。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是偏重于公法保护模式的。公法模式的不足在于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利益不仅有公共利益和公共关系,还有私人利益与个人权利。目前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私法保护模式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理论和现实基础,同时该机制包含著作权模式、专利权模式、商标权模式、商业秘密权模式等几种主要的具体机制。本文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法律保护模式单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完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纠纷解决不力等等。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及其保护模式选择,针对目前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对症下药、各个击破,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笔者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制度模式的完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律规范的协调和对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宏观框架下,辅以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不适应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