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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分为三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和股东资格的概念。对股东资格作了新的界定,认为有时是成为股东的条件,有时是股东身份。股东资格纠纷不仅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特殊情形发生于公司与职工之间。股东资格认定的主体范围应当作适当扩大,有时还应是职工,有时还应是公司以外第三人。对股权的性质进行了梳理,讨论了股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且提出了两种归类方案。对股权权能作了简单分类,探讨了部分股权权能的限制问题,还探讨了股权变动模式。列举了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重点讨论了股权的善意取得民法基础理论与构成要件,认为善意取得是与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并列的第三种股权取得方式。讨论了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第二部分探讨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作为证据在股东资格认定方面的作用。建议公司法修改必须增加相应的不履行设置股东名册义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介绍并评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标准、形式要件标准、折衷主义标准、合同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意思自治外部工商登记说、出资兼公司确认说,并对最高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东资格认定条款加以评析。修正了折衷主义标准,对其实质要件作了扩充理解,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应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证据,具体案件应针对不同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合同标准或团体法,不应绝对化。提出了新的折衷主义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对企业改制中股东资格认定、违法所得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出资瑕疵的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隐名出资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与股东资格认定、一股二卖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了一一探讨。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与以往相关著述不同之处。本文提出新的折中主义标准说,对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