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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是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世居的少数民族有13个之多,这其中又多为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受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尤其是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新疆地区的穆斯林同我国汉文化影响下的中、东部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维度上存有显著差异。当这些异质因素分别通过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样式固定、表现出来时,就有可能产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或一致或冲突的现象。这种习惯法在我国的民族地区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涉及财产权方面,习惯法的规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规范、指引、评价、预测的等作用,尤为值得关注。对生命的保持与维护是权利发生的起点,任何权利都要以生命权的实现为目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条件很多;财产无疑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根本。无财产则无法生存,财产权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差异的民族,其财产权观念、制度上也会不同。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的财产权因深受当地特殊地理环境、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地区和民族的独特样态。本文对新疆地区,穆斯林习惯法范围内的关于财产权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论述,首先运用语义分析法,仔细分析了“习惯法”、“穆斯林习惯法”、“财产权”等概念的含义和范畴,考察这些概念的语源和语境,确定这些概念的准确定义。然后将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关于财产权观念的特点、特殊制度的具体内容等问题通过历史考察法、实证分析法分别整理出来,再运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解析其习惯法中关于财产权的相关特殊规定的表现及成因,通过对各类具体制度的解读分析、总结归纳其传统保护方式的不足,力图通过国家法的改进和民族习惯法的选择性适用两种途径来解决其保护方式不足的难题。文章首先概述了习惯法、穆斯林习惯法和财产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限定了文章的研究范畴。通过对其概念、范畴的界定,对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的财产权问题展开研究。其次,依照其特征,参照民法学教科书体例为基本分类,从物权、债权、家庭财产权以及财产权的公共义务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财产权的相关内容。举例说明,并综合分析了其成因及利弊。再次,通过前文的分析,尝试总结出习惯法上财产权传统保护方式的不足,并为解决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权保护难题提供可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