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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是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制度。首先,生态文明法治的建设,需要转变法治观念,生态环境损害的法益不同于环境损害中的私益损害,主要是关于公益的损害,需要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合公益诉讼和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综合展开;其次,推进经济转型,推进建立并发展一套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制度体系,并详细计算经济的发展所需要的生态成本,还要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后的补偿利益,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最后,生态文明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一项重要的生态法律制度,其完整机制的建立是完成生态法治的重要环节。 我国早期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海洋水产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但规定多为原则性的。现阶段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的规章制度普遍以“通知”和“推荐方法”的形式出现,2016年环保部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这一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多个内容都进行了规定,涵盖的内容有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但是因其依据的各生态环境要素的质量基准体系尚未健全,并且缺乏生态环境背景信息,也不是非常了解生态环境基线信息等,为此要想全面的鉴定评估所有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有着很大的难度。笔者发现,当前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标准判定并不健全,尤其是一些特殊损害领域不仅没有相应的辨别标准,也没有用来进行鉴定的鉴定方法。在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上,并未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缺乏前期对于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长期跟踪分析与基础数据的积累,以及对相关生态环境进行的质量监测。 此篇文章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既涵盖了概念部分,也对其内涵进行了多个角度的调研,以法学为基础并结合生态学、经济学对生态损害进行定义,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含义。通过对相关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和发展中国家印度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以及对这些国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内容进行阐述,并且着重分析并研究了这些国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面建立的评估制度的发展进程,总结先进经验作为借鉴。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高效的工作机制,另外各个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还严重缺少充足的资金储备、公众参与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笔者在经过缜密的思考之后,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力求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顺利展开,通过完善的生态法治促进我国生态文明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