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由于主权国家内部主客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以及主权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化等原因,内国与跨国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我国大陆地区正处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的协同推进期,不确定性的客观环境、税法设计、税法运行等错综交织,所面临的内国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更为突出。步入新时代以降,我国正值促进国家转型发展、深入财税体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期,“国家转型”“税制改革”与“税收法治”构成了税收领域之三大时代背景,如何在社会系统的不确定性变化之中建构一个确定性与开放性相适应的税法系统,使税法确定性思想回应其保障人权和国家治理之功能,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税收治理的中心话题。确定性乃税收三性之一,意指公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应是明确固定的。在现代租税法治国家中,税收之确定应是税收法治运行之结果产出,即税收确定性品格离不开税法确定性原则之提倡与追逐。税法确定性原则系法律确定性原则之税法领域具体映射,可从不同维度加以解构,包括税法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原则,税法规范确定性与税法适用确定性原则之二维面向。一方面,税法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明确具体、简单清晰、通俗易懂,避免税法的模糊歧义、复杂晦涩,同时,税法也要保持基本的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频繁的、时机不当的税法变动,以确保税法的可预见性、可理解性以及安定性;另一方面,税法既要达成静态规范层面的确定性状态,也要实现动态适用层面的确定性目标,只有在确定性税法规范与适用之共同作用下,才能最终抵达法治语境下的税收确定性之理想彼岸。然而,税法确定性原则终归只是一种相对主义的理论产物,现实情境中税法规范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确性,也不会一直保持稳定不变,“税法不是完美无暇的,也不是机械僵化的”。其一,在税法明确性方面,模糊性是税法的客观现象,无论税法设计得如何精细周至,都不能彻底消除税法的模糊性,存在着立法者故意模糊处理技术之运用,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地降低税法的模糊性程度;复杂性是税法之现实流弊,不论是单一税法还是整体税法都显示出程度不一的繁密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等复杂特征,简化是现代税制重塑、税法设计和税政改革的方向;层级性是税法之法源特性,不同类型的立法事项应交由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予以明确,保留立法事项不宜授权,授权立法事项不宜再转授权、职权立法事项应当依法行使。其二,在税法稳定性方面,其稳定性诉求常常受到回应型、溯及型和试验型税法的灵活性、追溯性和发展性等冲击,在收入与调控二元功能结构下,税法既要灵活回应现实中的政策调控需要,又要确保调控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和实现其他法律意图上,税法应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溯及既往为例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法追溯适用;在暂行法立法、授权立法、试点立法、过渡立法等共同组成的试验型税法模式下,应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渐进式税制改革与试验型税收立法中发展型法治与稳定型法治之价值冲突。基于上述相对主义立场,从正向上树立税法确定性之远大理想,从反向上观察和分析税法不确定性之因应表现,实属认真对待税法确定性之正确态度。从税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来看,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概念、规则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税法适用也经常面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税收行为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既有税法本身的原因,也有法外因素的介入,在逐一剖析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补充等法释义学技术,以及从事实认定、推理解释、行为规范的法逻辑学维度予以突破,推动个案中税法适用的确定性是税法确定性原则的实质要求,法教义学进路有助于税法规范确定性程度的向上递进。综上,在“解构——观省——增进”的逻辑思路下,根据税法确定性原则之理论构造、实践观省,针对我国税收立法中的法律空洞化、授权广泛性、技术滞后性,以及税法运行中税务执法标准不统一、税收司法裁判不专业和税收守法意识不强烈等不确定性现象,待新一轮税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双重任务完成之后,即将步入我国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之治”新时代,未来我国应突出国家治理语境下税收法治的高质量建构和运行,从立法策略和制度策略上增进税法规范与适用的确定性,实现税法规范和适用迈向更高层次的税收实质法定阶段。首先,应逐渐从“薄法治”向“厚法治”转变,坚持人大主导下的精细化税收立法思维,减少并规范横向授权立法,根据地方自主治理的需要,适当增加纵向授权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基本法补位、分支法列明和系统法统合方向塑造完整严密的税法体系,规制税法规范调整的频率、幅度和过程。其次,从引入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健全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和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等方面优化税收执法,从推进税法解释权共享、确立尊重行政专业判断和加快税务司法专门化方面开放税收司法,从税收失信惩戒的强制威慑、税收守信激励的引导助推和税法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方面提高纳税遵从,以期增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