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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又称政府管理或行政管理,是指以政府为核心的国家行政组织运用公共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促进公共利益的活动。公共行政学从1887年产生发展至今,公共行政理论和范式的演进和发展已越来越突显出公共行政的价值诉求。从伦理的角度对公共行政价值进行审视与研究,既是公共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根本任务,也是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本文认为,公共行政权力是公共行政得以产生和有效运作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公共行政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在公共行政中的运行过程,公共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合法性、有效性、公共性及其与私人性的内在冲突。公共行政正义就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充分体现,是对公共权力公共性的张扬和私人性的抑制,是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指向共同的善即正义的外在表现。如果公共行政不能体现公共权力的这种根本性质,公共行政便会失却其正义性。由政府行政的公共权力出发论证公共行政正义价值是文本理论构建的基础,也是研究的重点。如果说提出“公共行政正义”的概念是逻辑建构意义上的,那么本文的中心任务是对“公共行政正义”的伦理学解读。本文中的公共行政正义作为公共行政首要的、核心的价值,对其进行伦理学解读不仅是为了“建立一套超越政治、历史等差异的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的尝试([美]特里·L·库珀(Terry L.Cooper).行政伦理学应关注的四大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也是对公共行政本身所具有的正义多元性的一种伦理学分析。本文从公共行政权力的三个基本特征出发解读公共行政正义的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以公共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伦理维度。第二个维度是以公共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为基础的公共行政正义的目的论伦理维度。第三个维度是以公共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及其内在矛盾的消解为基础的公共行政正义的德性论维度。公共行政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于公共行政正义的伦理解读必然是多维度的,任何单一的维度都不能获得对公共行政正义全面的认识,只有将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维度、目的论维度和德性论维度融合、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公共行政正义的内涵,才能有效地为现实的公共行政提供一种“规范性标准”。我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政府公共行政担负着实现官僚制与超越官僚制的双重任务,中国公共行政的行政生态决定了批判地学习与借鉴西方公共行政的正义追求是必须的,因为,一个正义的政府公共行政必将有效地主导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