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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是人类永恒追求的这一最高价值目标,其被奉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与基础。公司在市场中如同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实行意思自治,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理性决策、参与经济交往和管理自己的事务,不受公司意志之外因素的干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自治滥用产生多种市场失灵现象,如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搭便车,低效率等,该些问题动摇了公司自治基础,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正常秩序。而此时则需要国家公权力,尤其需要司法权介入发挥强制作用以恢复秩序。公司也不能再一味追求自由而不视其他,公司自由如同自然人的意思自由一样,都要受到民法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本文主要探讨公司自治的基本理论基础以及司法介入发挥的作用,并在两者互相影响间找到平衡点,最终找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限度与规则。本文共分五章,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自治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本章主要探讨了公司自治的含义与公司自治的基本理论渊源。第二部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本章主要分析了司法权作为公权力介入公司自治的正当性与理论根据。通过对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分析,揭示了司法权介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基本类型,本章主要介绍了实际经济发展过程中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类型。第四部分: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限度与规则。本章主要从原则与规则两方面分析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规范要求,揭示出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限度与范围。第五部分:我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发展与现状,本章主要回顾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自治以及司法介入的发展历程和现状,通过理论回到实际,为完善我国公司体制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