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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安全和快捷,有效地保护了商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信用证的产生,可以说是天才的创造。信用证特有的运行机制不仅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还解决了信用证交易参加方融通资金的问题。信用证交易在严守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的同时,也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最早发展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的突破,是信用证制度的发展结果。因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加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有利于防范信用证欺诈,保护国际贸易安全。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包括定义、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信用证欺诈是指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利用受欺诈方急于获利的心理,以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作为欺诈的媒介,利用信用证自身流转方式的固有特点,所采取的一系列欺诈方法、手段及行为过程的总和。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从信用证的流转过程来分析,可以分为:利用伪造、变造或真实的信用证进行欺诈;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第二部分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出现实质性欺诈是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有限排除,从而保护信用证交易中的善意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具有其独特的特征。独立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之一,而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救济,本文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论述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此部分笔者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的前提,论述了主要国家对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的做法。第四部分为我国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主要以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制信用证欺诈问题。我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在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相应的立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在此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具体是完善刑法中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确定民法中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操作性规定、制定一部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法律、建立信用证欺诈禁令制度和豁免制度、完善信用证欺诈的程序救济以及建立开证行拒付权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