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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在行政诉讼法中纷纷设立了简易程序,在国际司法审判实践中掀起了一种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潮流。2014年我国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做出了规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和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结合新增的三条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简单;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界定较为模糊;规定四十五天的审结期限显得略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刀切地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不够合理。因此需要对简易程序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首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内涵,其次将其与普通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得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自身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的缘由。从我国行政诉讼合议制审判模式面临的困境、我国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实条件两方面来肯定法律引入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及科学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法、德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借鉴其做法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第四部分,介绍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行政诉讼法新增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