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不仅是涉及到党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保持党员干部先进性的重要案件而且也涉及到当被调查人员涉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时候,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的衔接工作。然而,无论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对纪检监察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纪检监察证据是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为证明案件情况收集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它的地位与刑事证据一样,是整个案件调查以及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日趋严峻的现状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如何高效、有力的打击腐败犯罪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两个机关衔接工作中,证据便是移送和转化的主要对象。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做好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工作。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比的手段来深入分析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与联系,深刻认识两种证据的内涵、属性、特征,以便更科学的进行转化工作。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转化证据的研究不能脱离社会环境,认识到社会的客观需要会指引我们以更具使命感更认真严肃的态度开展工作。第三部分则着重分析了证据转化的理论基础,即证据能力理论。纪检监察证据的转化主要面临证据能力的限制,这一困难性因我国的刑事证据能力理论不完善而尤为复杂。我国证据能力理论仅限于证据合法性的笼统的形式审查规定。入诉后的证据排除规则也仅见于法条中零散的规定,没有形成全面而系统的证据排除规则。该部分即通过找出我国证据能力理论的不足之处以及分析对比国外关于证据可采性理论,力求为纪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找到学理上的突破口。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具体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基本确立实物证据的直接转化原则,即在经司法机关审查后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对言词证据的转化则应根据不同证据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转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