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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改革的法治化推进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然而,当前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存在着机构职能、权力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的状况,归根结底在于缺乏组织法依据和保障。因此,法治化推进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改革进程,使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处理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弊端,确保改革成果更加丰硕,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乃至统一的机构改革提供组织法依据和借鉴。本文从推进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法治化的必要性分析出发,简述我国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由初步建立、恢复发展到现阶段全面改革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历次改革,我们不难发现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改革实质上是政策在推动。这种政策推进型改革能够快速地实现改革目标,但也伴随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导致我国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改革的规范依据不足,变动性较大,稳定性欠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不准、机构设置不科学,在面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问题时,往往不能及时妥当的回应。通过对重新组建的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现状进行分析,对新机构的设置、职能定位、权力配置、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梳理,充分认识推动这场深刻变革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准确把握这场变革的鲜明特征,切实保障机构改革的有效推进。在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法治化推进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毫无疑问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作为机构改革的支撑,使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在组织法视野下明确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准确定位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职能、科学配置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权力、充实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构建权威、高效的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为完善行政组织法积累经验。在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同时,防止改革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的变化而带来的不稳定,并借助于行政机关的“建议”功能,推动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完善和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