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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WTO的成员。这在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中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上的新阶段。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法治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法治工作其一的知识产权许可制度亦不例外。知识产权许可是指在不转让知识产权的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其他权利,即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一方,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中心问题。 跨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形式即国际许可协议,或称为国际许可合同,对于知识产权人(许可方)而言,国际许可协议是其行使权力,实现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对于被许可方而言,是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权最直接的法律形式。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有利于推进技术传播,促进知识产权与其它生产要素更有效的结合的同时,也有它负面的影响,即许可证贸易中常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世界各国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包括反垄断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保护竞争的法典或法律规范。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法律环境,规范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活动,调整我国市场上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立法部门无法回避的重大责任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