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其中企业的融资问题备受关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外源融资渠道不畅,更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这一问题对于广大非上市公司来说,尤为严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非上市公司发展的“瓶颈”,甚至危及到公司生存。而企业的融资通常包括自筹、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等方式。对于非上市中小企业来说,采用最广泛、最频繁的就是以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方式,但银行借款往往都需要借款方提供担保。在通过担保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者资产抵押都不能实现时,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出现在中小企业的视野中。但是,由于我国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缓慢,在制度、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都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但是和其他融资担保方式相比,股权质押融资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对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仍有其重要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股权质押以其独特的优势被众多的投资者和非上市公司所青睐。因此,本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存续、实现的时间顺序为线索,对股权质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对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梳理。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缺失、股权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缺位、强调安全性而忽略效率性、过分保护质权人而忽视出质人的利益等方面。在实践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并不太切合。在理论方面,也存在着过分依赖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的问题,而并未针对股权质押本身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权的设立的区别、股权质押比例对股权质押设立的影响、股权转让规则对股权质押设立的影响、股权代持情形下股权质押的设立等几个问题展开论述,着重对股权质押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对出现的问题给出了解决的对策。第三部分指出,在股权质押设立之后,在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和出质股东之间要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必须要处理好几个问题,即股权质押的保全问题,股权质押孳息的归属的问题,转质时质押权人的保护问题,出质股东道德风险的规制问题。在上述问题解决之后,才能保证股权质押的顺利实现。第四部分着重对股权质押的实现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释。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现也包括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但并非着三种方式都可以很好地促进股权质押上的实现。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当质权人通过折价方式取得质押股权时,其还可通过将“普通股”转化为“优先股”的方式来促进自己债权的实现。在股权质押中,流质条款依然是无效的,虽然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规定了流质条款,但在股权质押实现时仍然不能适用该条款。第五部分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认缴出资的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融资,但应更加注意质押中的风险防范。一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将其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质押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其股权质押实现时可能会导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本文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因在非上市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最为典型。因此本文在研究时主要围绕这两种公司类型展开,只有在进行某些特定问题的研究时才扩大研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