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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决定了物权变动的发生必须采取某种使大众知晓的方式了解物权到底是以何种情况存在的真实状态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这种方式就是物权公示。学习、研究、探讨物权公示问题,具有颇为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物的自然属性、价值属性以及经济发展与交易的需要,决定了物权公示的方法。占有与交付成为动产物权存在与变动的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可以从静动两方面进行分析,占有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方法,交付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相辅相成。由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占有的推定效力已有了充分的认知和认可,文章着重对交付进行研究,包括交付的类型与法律构成以及对我国物权法动产交付相关规定的理解。对于登记这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文章则通过比较的方式对登记制度的类型及登记机关两方面进行探讨。随后,文章从物权公示的方法出发,自法律经验的层面透视物权公示的推定力、决定力、公信力,从而对物权公示的效力模式,即区分为公示对抗主义及公示要件主义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公示对抗主义对交易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其任意性和隐秘性也为交易安全留下了隐患。而公示要件主义虽渗透着公权对意思自由的干预,却更好的维护了交易安全,更契合历史的发展诉求。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式对抗主义为意外的折中主义模式。通过对物权公示方法及效力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文章继而对我国物权立法效力规则进行阐释及对立法疏漏展开探讨,包括不动产登记的缺陷、公示效力与合同效力未完全分离以及物权公示效力的极端化三个方面。另外通过分析物权公示在较为典型的案例中的体现和应用,如以他人名义购房、同一房屋重复抵债、借用房屋产权、租标经营车辆所有权认定等案件,研究了司法实践对立法疏漏的解释论弥补。通过分析,文章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登记行为性质的确定、统一登记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等,并对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正确掌握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是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文章通过对物权公示方法和效力的学习和粗浅的探讨,试图深入理解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运行轨迹。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虽然弥补了立法层面的不足,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仍未能全面完成对交易安全以及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尚需更为灵活完善、更贴近权利冲突的第一线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方法,才能将物权公示制度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