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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的绝对自由和绝对效力,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契约自由原则也经历了从兴起到衰落。契约主体力量均衡的消失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出现导致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矫正契约自由和践行实质正义的强制缔约制度应运而生。强制缔约作为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诸多手段的一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在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均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强制缔约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理论研究的简陋和立法的语焉不详,造成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强制缔约在我国面临尴尬境地。本文试对强制缔约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集中从典型的强制缔约义务展开分析,明确了强制缔约法律责任的私法性并针对我国民事法中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除引言、结语以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标题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强制缔约的产生与发展。首先从契约自由的演进入手,运用历史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理论进行了必要的说明,认为强制缔约的产生背景包括抽象人格的登场、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出现等。接着概括强制缔约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存在对缔约自由的限制,并归纳出强制缔约在我国的现状及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强制缔约的内涵。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厘清强制缔约的概念被视为首要任务。本文认为应采广义概念,并论证了强制缔约的特征及相关概念的区分。然后对强制缔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依据不同标准分别分为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相对的强制缔约与绝对的强制缔约及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其中,直接和间接强制缔约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强制缔约的适用。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分别论述了直接强制缔约义务和间接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接着论述了对强制缔约义务的抗辩事由及附随义务。第四部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该部分分析了强制缔约法律责任的特征,并认为将强制缔约的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是可行的。针对我国民事法中强制缔约规范不健全、司法操作混乱的现状,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立法建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认为,一方面,在形式上要加快民事立法进程,增设强制缔约义务的一般性条款;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应当扩大强制缔约义务主体的适用范围、明确交易条件及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