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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惩治始于1985年,那时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直到1995年才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独立的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又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惩治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现行《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四种表现形式,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为特殊,且近年来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所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占了70%以上,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规定的还不够详细,使得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一些分歧和难点。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并且将其上升到理论层面,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详细剖析的同时,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和研宄,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思路,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入手,阐明了信用卡透支的概念,并对信用卡透支进行了分类,明确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理论界限;接着介绍了恶意透支的几种常见情形。正文的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屮之重,主要针对当前恶意透支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包括,如何正确地界定“持卡人”的范围,如何准确的理解“以非法占有为H的”,对于“超限额、超期限透支”如何理解与认定,“催收不还”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和研究。正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当前恶意透支犯罪快速上升的势头从立法完善、司法保障和银行内部防范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希望能够对有效遏制恶意透支犯罪快速上升的势头提供一些对策参考。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目前恶意透支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恶意透支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解决思路,希望能够对科学、准确地认定恶意透支犯罪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