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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2016年底由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拉开序幕,至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监察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宪法修正案》)出台为宪法支撑,到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通过并实施。我国监察体制变革,新增监察委员会,作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与“一府两院一委”并列的第五类国家机关。在中央层面,也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一府两院两委”的权力配置格局。迅猛有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后,是对制约把控公权力、铲除贪污腐败土壤,从源头杜绝贪赃枉法行为的创新立法开拓,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信心和坚定决心。改革的魄力使人振奋,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新旧事物与前后环境反复磨合,经历不断的思考、质疑与释疑。此场国家权力配置改革,受冲击最大的部门无疑是人民检察院。被抽离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人民检察院犹如猛虎被拨去“利齿”,其“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会被削弱。人民检察院未来何去何从,值得深思。虽然在组织法、诉讼法等领域研究检察改革有很大空间。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回归宪法,通过探讨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问题来确定改革趋向;只有这样,人民检察院的未来改革才不会出现方向性偏差。本文立足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研究,重点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什么?通过整合人民检察院宪法定位理论体系,在综合以往学术观点、对宪法文本充分解读的基础上,认定其宪法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第二个方面,在宪法框架内,对人民检察院宪法定位的解读,此处亦包含对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解构。对于该问题,本文立足宪法规范框架,力求对该机关职权做出全面清晰的解释。第三个方面,这是本文的重点讨论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检察院带来的外部和内部影响,以及此历史变革之际,人民检察院如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即检察机制重构设想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路径。这个问题涉及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动态联系,涉及法律规范与具体制度以及实践路径。前两个方面的理论探讨对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回答具有支撑性意义,第三个方面提出问题及解答,是本文核心观点、创新性观点集中区,也是论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通过不断重申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人民检察院未来的发展方向,即坚持宪法地位,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坚定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