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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属性问题一直是证据法学界乃至诉讼法学界一直争议不断的基本理论问题。证据属性问题也是一个开端性、基石性的理论。我国学者对于证据的属性曾先后提出过数十种概念。在证据属性的大讨论中,证据主观性理论与证据客观性理论的大辩论最为瞩目。证据主观性理论产生依托于理论界对证据客观属性的质疑,并在不断质疑之中不断发展形成。证据主观性理论主张,证据不但具有客观属性,更具有主观属性。证据并不是纯粹客观的东西,更具有主观性,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体。
证据主观性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现实根源。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一直主张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然而,学者们对证据客观性理论却不断提出质疑,争论最终也无定论。而且,我国对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等基本问题也存在争议。特别是,学者们对证据与证据运用之间的区别并未明确。以上种种原因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了证据主观性理论。但是,证据主观性理论作为一种基本理论本身却存在着难以解释的悖论,应当予以舍弃。证据主观性理论违背了哲学意义上的主客观属性划分,将证明的属性错误的归结为证据的属性。更重要的是,证据主观性理论丧失了客观基础,无法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坚实的支撑。而且,证据主观性理论在基本概念运用上存在混乱,并没有正确区分证据、证据信息以及证据事实的基本概念。因此,证据主观性理论应当予以舍弃。诚然,证据主观性理论的提出并非一无是处,其存在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证据主观性理论解释了证据运用的基本原理,为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有益的思索。
与此同时,证据客观性理论无疑是正确的。证据的客观属性应当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当然,证据的客观性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客观性理论,应当从事实信息的角度予以重新认识。证据是案件事实信息的客观载体,载体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中客观的蕴含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案件事实信息是客观存在证据之中,没有事实信息的证据不是证据。证据中事实信息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本质的关联。因此,证据的客观属性,是证据最为本质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