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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是拒不交出的行为。79年的中国刑法中还没有开始对侵占罪进行任何的设置,可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发展,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类型的侵占行为。于是在1997年《刑法》中的第270条就开始设置了“侵占罪”一罪,专用来打击那些故意严重侵占他人财物的一类行为。自从1997刑法规定侵占入罪以来,许许多多的学者和法学家都对侵占罪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研究。作为刑法中唯一的一个纯正的亲告罪,很多学者开始了以侵占行为的界定、侵占犯罪对象范围等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本文笔者想从侵占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去全面把握侵占罪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两个部分的内容来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从侵占罪的罪名渊源引出了侵占罪所依附的立法依据以及所要传达的立法意义。第一部分:主要对侵占罪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阐述的是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首先,对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进行了界定,笔者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是其他本权和占有权,在侵占行为侵占他人的委托物的行为中,犯罪客体还应当包含委托信赖关系。其次是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界定,对遗失物与遗忘物进行区分。接着界定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分别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几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证。第二部分:从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对其罪进行研究。首先对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本质的区分,接着研究侵占罪的诉讼形式问题,侵占罪作为刑法中唯一的一个纯正亲告罪,本文提出了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时不同的处理情形,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