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专属权利,即被追诉人自己或者通过他人针对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解,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更是将辩护律师的权利予以扩大。在诸项辩护权中,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的基础。尽管法律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还很模糊,但是笔者认为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前到侦查阶段更有利于被追诉人权利的维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享有有其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即有效辩护和控辩平衡。在庭审过程中要拥有与控方相抗衡的能力,辩护律师庭前掌握充分的证据是绝对的前提。假如辩方没有掌握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则不可能与控方进行对抗,更不用说去说服法官采纳本方的诉讼主张,有效辩护的原则便很难落到实处。控辩平衡强调的是一种同等对抗的状态,揭示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和权利的较量。笔者认为,控辩平等从内在的“权力——权利”配置方面来看,应当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平等武装通常作为一项立法要求,为实现控辩平等创造了条件;平等保护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为控辩平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平等武装体现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平等保护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该项权利的行使还是面临着极大的困境。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刑法》第306条的滥用、以及公权力机关对证人的任意追诉,都影响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通过分析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笔者提出以完善辩护律师强制取证权为主体,辅以证人作证制度、关联性权利、调查取证风险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