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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盛,国际技术贸易地位越显突出。然而国际技术贸易中存在的各种限制性商业做法却阻碍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以各自的反垄断法为基础,并根据技术贸易的特点,制定单独的法规或法令,以期对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做法予以规制。然而我国有关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行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国际技术贸易的需要,因此研究如何科学有效地对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进行立法规制,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尝试从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等基本问题和其法律规制理论依据分析入手,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的相关立法实践,对我国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要点如下:一、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基本问题。主要论述了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二、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首先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考察了限制性商业做法法律规制蕴涵的经济理性,认为对其进行规制是法律在社会利益与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取舍的结果。其次从法价值层面分析公平正义是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法律规制价值体系的核心,其以保障各类主体对精神成果的合理分享,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为已任,渗透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限制性商业做法法律制度比较。结合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实质,从立法模式和界定标准两方面,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限制性商业做法立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其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在限制性商业做法立法模式方面,发达国家以反垄断法为立法基础,并根据技术贸易的特点,制定单独的法规或法令对其进行规制;发展中国家则制定各种专门的技术转让法对技术贸易进行引导和规制。在限制性商业做法界定标准方面,虽然发达国家的基本标准都为“竞争合理性”,但各自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具体评定准则有一定区别;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标准为“发展合理性”,而具体评定时,大都使用列举的方法明确应予禁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国际立法。首先介绍了联合国已经通过的《关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和尚未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然后分析了TRIPS协议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规制,阐述了TRIPS协议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其中所包含的对各成员国立法的要求。五、我国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并从完善我国限制性商业做法立法出发,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立法模式和界定标准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所裨益。笔者认为,在立法模式方面,不必坐等反垄断法出台而贻误时机,而应主要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制定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单独法规,用以明确阐述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产权滥用的关系,平衡技术转让交易各方的利益。在界定限制性商业做法方面,应当承认“竞争”和“发展”两种标准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兼采“竞争”和“发展”标准,坚持平等互利;同时应当将若干限制性做法类型化,加强相关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并采用法律规范与经济分析有机结合的方法,将市场分析(市场类别和市场份额)作为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一个基本考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