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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对于国家和社会都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又在各自的理论体系占据核心地位。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民法与刑法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融合。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许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于是产生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 从社会发展之初至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经历了由一体、到分立再到相互交叉融合的历史轨迹。随着损害赔偿功能的新拓展、刑法谦抑性价值诉求的提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逐渐兴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出现了相互交融的局面。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民法学者和刑法学者共同关注的课题。本文通过介绍国内外关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二者关系发展演变的过程,指出现代社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目前我国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所体现的重大意义和具备的重要条件,在转变观念、创设新制度、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的融合路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既可以完善各自的法律体系,又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 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关系之历史考察。本章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一体和分立两个层次展开,通过考察与比较国内外关于二者关系的演变过程,为我国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关系之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主要法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二者的关系普遍呈交叉影响状,体现在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的影响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现阶段我国民刑交叉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为后面三部分的价值分析、条件分析以及具体措施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之价值分析。一方面,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诉求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通过采用非监禁刑代替传统监禁刑的方式来感化和改造罪犯,可以更好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出现,损害赔偿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即制裁性与预防性,通过赔偿,可以重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在定罪阶段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清晰界分,但在责任的承担阶段,二者应该是一体的。由此可见,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既有效地调整了社会关系,又有利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之条件分析。本章中,笔者详细地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所具备的条件。理论方面,虽然二者在性质、功能、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责任手段、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却是共通的;现实方面,随着被害人地位的逐渐上升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逐渐兴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的形态必将成为第三种常规责任形态。 第五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之路径选择。在前四部分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之上,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构想,转变理念,创设新制度,并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