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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既具有商品的交换性,也具有作为基本民生物资的社会保障性。本文主要以吉林省和辽宁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为案例,辅助其他一些国家在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中的好措施、好办法,说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开发商不能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导,阐述政府在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来抓,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才是有效的解决途径。 文章分四个部分: 一、引言 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是现代城市社会问题之一,是城市化与工业化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世界各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经济越发达,住房价格上涨越快,当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不足以用于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必然产生。实施住房保障不仅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是保障其赡养家庭、培育后代的需要。政府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干预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体现政府的权威,还能提高社会凝聚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进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发展史 建国初期,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城镇实行了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实行的是低工资、低租金加补贴、实物配给制。后期由于管理不善,加上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建设投入不足,导致住房严重短缺。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开始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同时也谋求建立更具公平和效率特征的新的住房保障体系。1987-1991年,开展提租增资和“三三制售房”阶段。1991-1993年,房改全面实施阶段。1993-1998年,房改攻坚阶段。1998-2003年,初步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阶段。2003-2007年,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2007年开始,强化住房保障阶段。由于住房保障提出时间相对较短,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已有的一些住房保障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展相对滞后:一是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二是经济适用房建设与政策制订的初衷有较大偏差。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缺陷使保障功能弱化。四是低收入人群较多,覆盖面不足。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制度不完善,适用对象的界定不清。二是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执行不力。三是国民经济水平不高,财政资金支持不足。 三、世界发达国家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政府的主要做法和启示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和地区往往采取市场运行机制和福利性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都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市场运行机制解决高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而对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根据政府介入的方式,又可归纳为三种住房制度模式:一是政府投资建造大量低租金公房租赁给住房困难户中的低收入户居住;二是政府向建房单位提供财政补贴,相应限制住房的出售、出租价格;三是政府对私人住房出租采取租金限制政策。各国实践证明,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不是朝夕的事情,它应是一项长期国策。 四、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正确选择——住房保障制度 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阐述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是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老百姓相信政府,支持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成功经验说明,只有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才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说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才是解决住房困难的必由之路和长久之计。(一)政府是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者和实施者。(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1.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2.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3.规范公积金制度;4.政府给予优惠政策。(三)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构建住房保障的长效运行机制。1.加强立法,完善保障机制;2.加强住房保障的管理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