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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显得越来越为重要。从刚刚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可以看到,一旦金融业遭受较大的冲击,不但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而且必然会促使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补救。因此,对金融业进行客观、有效的监督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审计署等多股监督力量。监管职责边界的模糊以及分业监管的格局导致了监管越位和缺位现象频现。此外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现有的监管手段也已经不太适合目前的行业发展状况。财政监督作为国家财政职能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金融监管方面有着天然的必要性和特殊的优势。首先,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经验来看,重大的金融风险无一例外地会转化成财政风险;其次,从我国重要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和改革历程来看,中国重要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都是由财政部出资设立,而且财政时至今日依旧为其第一大股东。社会风险最终承担者以及大股东的角色,决定了财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同时,由于财政在行政地位、职能优势和机构配备上较其他监管力量有着更为突出的优势以及独到的特点,由财政来承担对金融业的监管不仅能有效节约社会成本,而且能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由此,必须在树立起以风险预警为首的监管理念下,切实建立起以财政监督为核心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要以动态监管、全过程覆盖的监管方式,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并积极探索绩效监管等监管创新,切实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严密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并促进金融业健康茁壮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