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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经济法治经济是依法治国的逻辑结果。将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调节说”(又称“三三理论”)鲜明地显现了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中调节主体、调节主体内部、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力(利)义务法律关系,为研究经济法责任提供了坚实的逻辑基础。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义务之不履行,便意味着法律责任之产生。权力法治,意味着权力滥用之后果便是法律责任的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缺失将使经济法失去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而经济法责任的完善必将给经济法带来制度竞争力。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经济法义务之不履行,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市场规制、国家投资、宏观调控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其责任各具差异性。经济法责任不仅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差异明显,而且在实现国家职能方面与行政法责任相比更具调整性,而非管理性。
对庞杂的散落在289个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经济法责任条款进行全面分析,以实证的方式揭示了三大类别经济法规范在经济法责任规定方面的不同特点,归纳了经济法责任独有形式,寻找了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特点,总结出经济法主体特有的社会中间层兼具调节者与被调节者的双重性格,以及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从而以无可争辩的立法客观规范事实证明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国家经济法责任是国家责任体制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由人民问责制、权力机关问责制、行政问责制构成的国家经济法责任体制,并严格依宪法、经济法、国家赔偿法落实中央各国家机关和地方各国家机关的具体经济法责任。无追究机制就无责任的承担。面对经济法责任追究的现状和缺陷,尤其是国家经济法责任追究的难点,应充分发挥现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优势,在市场规制、国家投资、宏观调控领域,建立起以人民问责制为基础,辅以行政调查、司法诉讼等相配套的追究立法、行政、司法各责任机关的切实可行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