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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既时髦又陈旧的话题.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仍未能在国际层面上形成国际性条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其保护方式主要采用版权法,且着眼点在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收集整理或加工改编所形成的作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殊性,与现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作品等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就决定了现行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缺陷的必然性.正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有别于现行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独特性,使得它必须另起炉灶,走自己的路.本文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与现行知识产权相别的独特性、保护范围、权利设置(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与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实现机制(执行、救济)等方面论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今后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和立法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