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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情形下,故意杀人罪出现的方式多是积极主动的作为,但也存在着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情况。只有清晰地认定,才能在遇到实际案例时精确的定性,进而适当的量刑。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针对这一问题也有着很多的争议。立足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关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论述都是从具体的作为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来分析研究。本文阐述的案例来自于工作实践当中,笔者试透过案例来分析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及其量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