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聚众淫乱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后被纳入到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在长达十多年间里,本罪一直被束之高阁,直至2009年马尧海聚众淫乱一案发生而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同时本罪也引发了社会学者和刑法学者的激烈争辩,论点主要集中在聚众淫乱罪的存与废问题上。本罪涉及到的法理学和刑法学原理知识颇多,随着社会的演进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本罪确实有值得讨论的必要。本文从聚众淫乱罪的实然规定出发,分析本罪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进而从应然的角度详细论证,并最后提出个人的完善意见。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从实然角度对聚众淫乱罪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本罪的由来,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展开了对本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尤其是针对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通过对不同刑法学者对本罪所侵害法益的不同观点的比较,笔者认为将本罪侵害的法益具体描述为社会风化或性羞耻心更为恰当。其次,笔者也借鉴了国外对相关犯罪的规定,并简要分析其与我国规定的不同之处。 第二部分,本章详细分析了聚众淫乱罪所涉及到的法理学问题。对本罪涉及的主要争议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从法理学角度来说,聚众淫乱罪凸显了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融合和冲突。刑事法律规范成为立法者提倡良好道德风尚的工具,这与现代刑法去伦理化的趋势不符。本罪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的法理学问题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或者说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公权力无限制的扩张,必然挤压私权利的生存空间,本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私权利的保护。因此说,聚众淫乱罪的设置与适用偏离了法理学根基。 第三部分,本章从刑法学的角度展开。首先,聚众淫乱罪的定罪范围辐射宽泛,司法实践中量刑偏重,有违现代刑法理念的谦抑性精神,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其次,考察了国外人权保障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发现政府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最后,比较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去犯罪化进程,指出在无被害人犯罪去犯罪化的潮流下,我国聚众淫乱罪设置应当有所调整。 第四部分,在充分分析聚众淫乱罪存在的法理学和刑法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和解决方法。首先,区分公然性的和隐秘性的聚众淫乱行为,将后者予以非犯罪化处理,并分析了公然性的判断标准,即看聚众淫乱行为是否足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悉。其次,引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述,从体系解释论的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并认为应当适度降低本罪的最高刑。最后,建议构造道德教化、行政管制和刑法管制三位一体的预防和惩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