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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种族行为虽在人类历史上古已有之,但是“灭绝种族(genocide)”一词仅有几十年的历史。波兰法学家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在其1944年出版的《轴心国在欧占区的统治》一书中首次使用“灭绝种族”的说法,用以形容德国纳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施的非人统治。该词由古希腊语“genos”(意为种族、民族或部落)与拉丁语“cide”(意为杀戮)组合构成,莱姆金将其解释为“摧毁一个民族或种族群体的行为”。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书控诉纳粹“进行了经过商议的系统的灭绝种族行为”,这是“灭绝种族”一词首次出现在国际官方组织的表述中。虽然1946年的最终判决书并未采用该用语,而是以违反人道罪对德国纳粹进行定罪,但是纳粹在1933年至1945年间的行径实属灭绝种族罪的范畴。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96(I)号决议,将灭绝种族罪(the crimeofgenocide)确立为国际法罪行并委派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承担制定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相关工作。联合国秘书处在包括拉斐尔·莱姆金在内的三大法学家的帮助下起草第一版公约草案,并于1947年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审议。会议通过第180(II)号决议,委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继续承担公约的起草工作。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委员会参考秘书处公约草案及各国提交的修正案对公约草案进行修改及编纂,并将公约草案提交至联合国第六委员会讨论。在经过第六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最终敲定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终于在1948年12月9日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上得以通过,并成为由联合国主持的第一部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从1946年12月第96(I)号决议的通过至1948年12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出台,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国第六委员会主要针对公约是否应当保护政治团体,是否惩治文化灭绝种族,以及是否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决定在公约文本中删除“政治团体”和“文化灭绝种族”,将有关国际刑事法庭的问题置于公约附件当中。《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出台为国际社会保护民族、种族、宗教等群体免受灭绝种族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目前,联合国安理会设有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对发生于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灭绝种族罪和反人道罪行进行审判。联合国秘书处设有秘书长防止与惩治灭绝种族罪行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和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以防止及制止灭绝种族罪的发生。2015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12月9日定为缅怀灭绝种族罪受害者、受害者尊严和防止此种罪行国际日,时刻提高国际社会及公众对灭绝种族罪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