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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应生活事实的需要,设立了破除“债权平等”、保护弱者、维护实质正义的优先权制度,并被后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继受。在法国、日本等国家,优先权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发挥着其特殊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对优先权却较为漠视,民法中尚没有完整的优先权制度,只有一些具体优先权的零散规定;在理论上,关于优先权的制度研究才刚刚起步,许多问题争议较大。但随着担保物权的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已呈现若干不足,无法对特殊债权人以有力的保障,随着物权立法的完善,对优先权的深入研究,已成为必要。有鉴于此,本文特在考察各国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对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国内相关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民法中统一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提出初步的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现分述如下: 引言:本部分阐述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意义及在各国法上的实践,分析了优先权在我国目前设立的现实依据,并在说明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本文的写作意旨。 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优先权概述。优先权的涵义目前理论上说法不一,笔者将学术界的观点概括为四种并加以分析,从中揭示出优先权的涵义: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同一财产上并存数个权利互相冲突时,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对在实践中容易与优先权概念发生混淆的优先受偿权、法定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进行了区别分析。关于优先权的性质,笔者从担保物权的性质入手,分析了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支配性等物权性和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性,得出其为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的结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客观基础和价值,优先权的立法基础是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