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应然的角度讨论“法律是什么”时,其中有一种学说是法律意志论,该说认为法律是意志的体现,是有意识活动的产物。法律意志论的渊源有:神意说、君意说、理性意志说、公意说、自由意志说和强者或统治阶级意志说。从哲学层面考量法律意志论的利弊得失,具体包括:积极意义:主体认识的能动性;消极意义:意志的局限,客体方面的原因,主体方面的原因(认识能力的限制和非理性因素的限制),受到时空、资源和工具的限制和时代的局限性。从实践层面分析评价法律意志论,法律意志论既有积极又有消极影响。其积极影响在西方的表现为:一方面,西欧专制君主国家的统治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己的意志,纷纷制定法律和法令,推动法律的发展。另一方面,西欧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与复兴。在中国表现为: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器。二是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制机构,编纂成文法典。其消极影响在西方的典型例子是中世纪欧洲日耳曼封建国家对待罗马法的态度,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日耳曼人的入侵,蛮族国家政权采取多种措施,使罗马社会商品经济连同它的法律上层建筑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在中国的消极影响表现为:它导致控权立法的极端落后,不利于民商法的发展,有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迟缓了法律合理化进程;降低了法律实施的质量,法律意志论将法律定位为统治工具,这意味着统治需要高于法律,法律意志论缩小了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缺乏法律的道德基础,阻却程序法的落实,在整体上降低法律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质量;法律意志论无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由于法律意志论在中国社会存在之久和影响之深和国家、政府管理的需要以及中国是“后发型”国家,所以它在中国有存在的合理性,要坚持法律意志论,但又要修正法律意志论,即要的是市场取向的民主意志,对外开放、接轨的普世意志和注重程序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