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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逃税罪高成本的立法困境?回顾几十年来逃税罪的发展历程,其修订解释次数之多、受经济政策影响之深、相关法规之间衔接不畅之久,在刑法分则中也算是屈指可数。究其因为,还在于刑法难以承担税制发展之重。长期以来,刑法不仅被当作了规制逃避缴纳税收犯罪的“救世主”,甚至还多少承担着拉动税收制度发展的重任,现行刑法对税务犯罪的扩张这种被动反应型的实用主义模式不但增加了刑罚成本,也难以达到遏制税收犯罪的立法目的。通过与其他国家涉税刑事对策的比较,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制框架下,首先应明确逃税罪的价值定位,充分利用税收软环境,通过立法解释、征管法修订、税侦体制改革三大举措来将既定的立法成果明晰化、固定化。当然,如果要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还得彻底抛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模式,改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在税法中来规定逃税罪。
文章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论证,并由引言、正文及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又分成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逃税犯罪的立法考察与存在问题。从历次修订迹象看,逃税犯罪立法中存在着指导思想摇摆不定、与税法长期衔接不畅、大量司法解释充斥其间等问题,长期处于“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困境。
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先进立法的介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章着重介绍目本、德国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或实践,粗略评析了中外刑事对策的不同。两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完善的逃税罪规制体系,如果我们可以借鉴其中先进的理论成果,将对我国解决逃税犯罪立法中的问题大有裨益。
第三部分是提出逃税犯罪的立法完善。笔者试图确定逃税罪立法完善的价值取舍,进而以此为基准,提出在短期内充分利用税收软环境,通过司法解释、征管法修订、税侦体制改革三大举措来将既定的立法成果明晰化、固定化,长期则致力于刑法的自我限缩,通过附属刑法的方式在税法中规定逃税罪。